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4日 00:00浏览次数:

闽教职改[1998]21号

各省直厅(局)、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地(市)教委:

  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职改字(1996)74号]及国家教委《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等专业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


  l、现在中等专业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

  2、上学年度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本文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他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3、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和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列入评审范围及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列入评审范围对象。

 
 二、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导向,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l、依法实施,不断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各中等专业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要围绕贯彻落实《教师法》,认真执行《试行条例》,进一步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要继续做好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聘任制度的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自觉性,坚持
法定的原则、法定的任职条件和法定的评聘程序,实现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广大教师的职务意识、竞争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

  2、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激励教师教书育人,有利于教师师德的提高,有利于加强德育工作。思想政治表现和教书育人。师德修养是评聘教师职务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要注重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和社会服务工作,鼓励教师结合学科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坚持教学的教育性,寓教育于教学之中,鼓励教师积极探索新时期德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开展德育工作的实践和科学研究。对于教师德育工作的业绩和研究成果要作为重要的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给予充分重视。对那些思想政治表现好,教书育人成绩突出,任职以来考核成绩优秀,获得表彰的教师,要优先评聘高一级教师职务;凡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错误的教师,不予评聘教师职务,已经聘任教师职务的,应予以解聘。

  3、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促进教师培训进修,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各校要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级职务教师培训提高的实施规划和具体要求。鼓励教师结合岗位工作在职进修,使教师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要引导教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自觉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敬业爱岗,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4、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鼓励优秀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为造就一支跨世纪的骨干教师队伍,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创设促使中青年优秀人才聪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精心选拔中青年骨干教师。对符合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要求及本文规定的任职条件,40岁以下(含40岁)晋升教师高级职务,所需职务聘任指标可由省职改办专项下达,不占学校职数。

 
 三、任职条件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教育科学理论的基础知识,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

  (一)正常晋升任职条件

  l、助理讲师

  (l)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
  (2)获得学士学位,见习一年期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或有较强的业务实践技能,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理讲师职责。

  2、讲师

  (l)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讲师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讲师四年以上;
  (3)大专、中专或高中毕业,经本科院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含相近专业,下同)四至六门以上本科主要课程结业证书(50周岁以下六门,50周岁以上四门,下同),担任助理讲师五年以上;

  上述(2)、(3)项教师,经考核,表明能履行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 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要求(详见本文第四条规定,下同)。
  ② 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独立胜任中专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经同行评议,教育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③ 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下同)。
  ④ 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含团委正、副书记,年段辅导员,百人以上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员,教研组长,组织兴趣小组正常开展课外活动的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电教课教师。下同)二年以上。
  ⑤ 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撰写一篇以上(含一篇,限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下同)有价值的所教学科的教学经验总结,在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专业性或教研性会议上交流,并收入汇编,或在主管部门承办的刊物上发表。
  ⑥ 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在德育、教学、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综合性表彰(指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精神文明积极分子等表彰及教育基金会奖励。以下简称综合性表彰,下同),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⑦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对象,下同)。

  3、高级讲师

  ①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二年以上;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
  ② 大专、中专或高中毕业经本科院校进修,取得本专业四至六门以上本科主要课程结业证书,担任讲师职务六年以上;

  上述教师,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① 任讲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完成省教委规定的工作量要求。
  ② 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二门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经同行评议,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
  ③ 任职期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④ 任讲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二年以上。
  ⑤ 任讲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含教学法方面研究论文),在地(市)、厅(局)主办的刊物发表(须有批准刊号或准印证,下同);或一篇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以上组织的学术、科技、教育经验交流会、中专教育研究会等有关会议宣读交流,并收入汇编,一篇在地(市)、厅(局)主办的刊物上发表;或在上述刊物、汇编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并正式出版著作、译著、中专教材三万字以上(不累计,含经主管厅(局)、地(市)教委批准在学校使用三轮以上,本正式出版的教材十万字以上,下同)。
  ⑥ 任讲师职务以来,在德育、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明显成绩,获校级以上综合性表彰,或上级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方面单项奖。

  ⑦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已评聘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入中专任教的教师,符合本文规定学历、进修要求,经一年以上中专教学实践考察,表明能履行相应中专教师职务职责,经相应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聘任中专教师职务一年以上者,若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与现聘教师职务年限相加,符合本文规定晋升高一级教师
  职务任职年限并具备其他任职条件,可申报评审高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二)破格晋升任职条件

  l、讲师

  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且本文规定的进修要求,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中专(含高校、中学、中技,下同)教学工作十年以上,且担任中专助理讲师职务五年以上;或中专、高中、中技毕业,从事中专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担任中专助理讲师职务六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前6项必备,后2项任选1项),可破格申报中专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 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超额完成省教委规定的教学工作量20%。
  ② 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独立胜任中专一门课程的教学,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显著。任助理讲师职务期间在校内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③ 任职期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④ 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教学管理工作、班主任工作或辅导员三年以上。
  ⑤ 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在地(市)级有关刊物上发表(须有CN刊号,下同);或发表一篇以上论文,并正式出版著作、评著、中专教材三万字以上。
  ⑥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⑦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获得地(市)、厅(局)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指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科技外经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同)前二名;或出版专著、中专教材十万字以上(可累计,下同)。
  ⑧ 任助理讲师职务以来,获得地(市)党委、政府、厅(局)及以上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全地(市)性表彰的地(市)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获得县(市、区)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高级讲师

  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担任讲师职务三年以上(博士学位一年以上);或不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且本文规定的进修要求,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中专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且担任讲师职务五年以上;或不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中专教学工作二十年以上,且担任讲师职务七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高级讲师职责,并具备下列8项条件中的7项(其中前6项必备,后2项任选1项),可超前或破格申报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① 任讲师职务期间,每学年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师工作量,并超额完成省教委规定的教学工作量20%。
  ② 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二门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卓著。任讲师职务期间,在校际交流中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教学能力得到同行公认。
  ③ 任职期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④ 任讲师职务以来,承担并胜任教学管理、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二年以上(博士学位一年)。
  ⑤ 任讲师职务以来,撰写二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在省级有关刊物上发表(须有CN刊号,下同);或发表一篇以上论文,并正式出版著作、译著,中专教材五万字以上。
  ⑥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⑦ 任讲师职务以来,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前二名;或出版专著、中专教材二十万字以上。
  ⑧ 任讲师职务以来,获得省委、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综合性表彰,或获得全省表彰的省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或获得地(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四、教学工作量计算和要求

  l、专任教师在申报评聘相应职务前四年有三年平均每学年完成主讲课程应不少于200课时(成人中专、干校不少于160课时),担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课时少的课程的教师或隔年招生的专业教师,可适当减少教学课时数,但不能低于100课时(成人中专、干校不少于80课时),同时必须兼任其他教育、教研、科研、实验室和实习建设、编写教材等工作任务,以达到规定的工作量。

  兼任教学工作的学校中层以上党政干部,其兼任教学的主讲课程时数平均每学年不少于100课时。

  2、教学工作量一律按教学计划规定的主讲课程时数计算,按教学计划规定和教学大纲要求开设的实验课、教学实习课或课程设计,可列入任教课程。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以周安排的,每班每周指导教师工作量合计以不超过30课时为限,指导教师个人每周工作量计算以不超过12课时为限,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其实际完成数额。

  3、经组织选送到基层支教、扶贫、挂职锻炼的教师,其支教、扶贫、挂职期间按满教学工作量计算,并计算任职年限。
  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的教师,其进修学习期间可免除教学工作量要求,其晋升教师职务的工作量可往前顺推到四年中有三年的教学工作量年限,但必须相应增加任职条件中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时间。

  4、教师因各种原因不能主讲上课或中断课程的时数,不能计算为该教师的主讲时数。

  5、主管部门和学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所属学校和本校教师每年须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以上规定要求。

 
 五、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一)评审组织

  l、由省教委负责组建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负责全省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提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2、省教委和有条件的厅(局)组建省中等专业学校和厅(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议组。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中专学校[不含厅(局)中等专业学校中级职务评委会评审的学科、专业]讲师任职
资格评审工作;厅(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厅(局)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部分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学科、专业讲师任职资格报送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厅(局)之间不得相互委托评审。
  教师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厅(局)提出,报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3、学校可组建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暂有困难的,以厅(局)或地(市)组建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师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教师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厅(局)、地(市)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二)评审程序

  l、学校根据上级职改部门的部署,组织全体教师学习有关职改文件,明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任职条件标准,将教师岗位设置的范围、数量向教师公布,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提出职改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

  2、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各教学科室提名推荐,学校职改(人事)部门择优提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人选,学校将被提名人选的有关材料在学校范围内展示三天,并组织被提名晋升高、中级职务教师在一定范围(规模大的学校以教学科室
为单位,规模小的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公开述职,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供学校推荐时参考。

  3、学校教师初级职务评委会或推荐组(由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 9--11人组成)对提名晋升职务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评价、进行无记名投票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4、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在开会评审前,有关部门应将工作计划、评审会议日期安排、评审对象简明情况等,向职改领导小组汇报,由职改部门按政策规定对评审对象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通过的评审对象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5、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召开评审(评议)会议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其评审(评议)结果方为有效。
  学科评议组应按民主程序进行工作。对被评审人的推荐意见,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经无记名投票,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听取学科评议组的全面评议情况介绍,对评审对象进行评审,按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达到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

  6、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领导小组审批。

  
六、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l、承担实践性教学的专业课教师,原则上按教师职务系列评聘职务,也可按其他相应职务系列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2、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论文和任职年限,在职教师自聘任现职务之日起到申报晋升年度的8月底止,离退休教师自聘任原职务之日起到批准离退休之日止。

  3、申报晋升高级讲师任职资格人员须提交二篇(项、本)符合任职条件中所规定的论文或作品、著作、译著、教材、成果作为送审代表作。由省教委组织专家对送审代表作进行鉴定。

  4、下列情况之一,若其作品内容联系中专教育教学实际,可视为同级CN刊物上发表的作品:

  (l)中专电教专业人员和音乐教师在省级电台、电视台(含省教育电视台)播放的节目和经正式出版部门出版发行的音像作品。
  (2)美术教师的美术作品参加省文化厅、省教委、省美协主办的美展或被省美术馆收藏。
  (3)体育、音乐、美术教师直接指导培训的学生在国家级以上比赛中获奖。
  (4)论文在华东地区以上专业性和科研、学术会议上交流,获得一等奖,并收人汇编。
  (5)论文在高等院校公开发行的学报上发表。

  以上(l)至(3)种对象在申报评审高级讲师时,可选择其中一项作为代表作送审,另送一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价值的专业论文。

  5、代表作鉴定等级要求。代表作鉴定分高水平、较高水平、一定水平、一般水平、不合格五等。其中破格、超前申报评审对象,其代表作鉴定至少一篇须具有较高水平,另一篇具有一定水平,其他申报评审对象代表作鉴定二篇都须具有一定水平,方能晋升教师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6、正常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试成绩须合格以上,其中若年度考核成绩有一年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须相应延长任职年限一年,若当年考核成绩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者,不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超前、破格晋升教师职务任职期考核成绩须优秀,即年度考核成绩须有一年优秀,其他年度考核成绩合格以上。

  7、认定党委、政府(部门)表彰时,获得低一级二次综合性表彰,可视为获得高一级一次综合性表彰,同年获得二次及二次以上表彰,只能按最高一次表彰计算。

  8、上一次评审没有通过和表决的,或预审未通过的,若符合本次评审条件,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同时附上次申报表)。若因代表作鉴定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审必须提供新的代表作。申报者若保留原有一篇代表作的,原专家鉴定应一并上报,若送审代表作全部采用来送审过的,原送审的专家鉴定可不必上报。

  9、因谎报成果,伪造学历、资历、教学工作量、表彰、考核成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被评上任职资格的,一经查出均取消其任职资格,间隔二次内不得申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学校及其教师职务评审组织违反本文件规定的评聘程序和评聘条件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学校负责人或者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在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打击报复他人的,由学校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有上述所列行为的,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撤消其担任的教师职务评审组织之成员。

  
七、本文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各级干部学校及其他类型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校外教育机构。

  
八、本文未载明而《试行条例》和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19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均按上述三个文件规定执行。

  
九、本文规定若与以前有关文件有不同之处,以本文为准。以上规定由省教委职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本文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福建省教育委员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