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职称评聘工作纪律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4日 00:00浏览次数:

闽南师范大学职称评聘工作纪律

闽南师大 〔 2013 〕65

职称评聘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关注度高。为防止职称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和纪律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职称评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氛围,特强调以下纪律: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不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院系要严格按照职称评审(聘)的标准和条件,做好申报的组织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为不真实的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有关组织和经办人员蓄意为申报人员的虚假材料提供证明,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聘)结果,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三)教师工作处认真做好申报评审人员材料的收卷、审核工作,不得接收弄虚作假和未经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虚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为参评人员弄虚作假,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二级单位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压制申报人员,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与申报人员接触。如有违反,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关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四)评审(聘)专家务必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认真审阅申报人员的材料,严格按照评审(聘)标准和条件对申报人员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得对弄虚作假材料知情不报;不得私自更改申报人员的材料和评委(聘)会或学科组的评议结果;不得为申报人员游说,拉票;不得接受申报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宴请和礼品、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打击压制申报人员;评审(聘)前或期间,不得采取各种方式与申报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关评审(聘)的接触。违反规定者将终身取消其职称评委资格,清除出评审专家库,并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按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按照评委会的分工要求,每个评委只能在指定项目评审组内就指定的评审工作任务进行评审,任何评委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其它评审小组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找其他评委为申报人员说情。

(六)评委会成员有权查阅申报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并有权对提供材料的真伪性提出质疑,但不得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带出指定的评审办公地点,更不得将申报人员的材料内容向他人告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聘)专家不得将评审工作过程、评审会议内容和评委的发言情况向外透露,不许擅自将评审结果告知申报人员或向其他人员透露。

(七)学科评议组或学校聘任委员会成员在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参评职称时,其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或被告之回避。

(八)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程介入职称评聘工作。监督检查职称评聘工作的各个环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