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摘)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6日 00:00浏览次数: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考勤及请假暂行规定(摘)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天数未标注工作日的,均指日历天;所指月、年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所指“全年累计”指从初次请假算起一年内。

第四条 教职工因个人原因不能到岗的,必须提前按照本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得超假。

第五条 请假手续

(一)教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单位盖章,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在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审批签章的,请假视为无效。

(三)二级单位正、副职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本规定及《闽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闽南师委[2016]35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事假

(一)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请假15天以下(含15天,下同)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15天以上、30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30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教职工因私事(旅游探亲、访友等)在非休假期间(非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短期出国(境),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在确定出国(境)日期后应提前向人事处提交事假申请。

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去港澳台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请假出国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续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因私出国(境)请假15天以下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部)务会研究通过、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处、科级干部请假的,须经组织部会签后再由人事处负责办理审批。

(三)我校属于享受寒暑假单位,按国家规定教职工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内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四)若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护的,经批准,一年累计在15个工作日以下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的,从第16个工作日起计为连续事假和累计事假。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疾病证明、医疗票据或出院小结;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或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经校医务室认定后作为请假附件。

第八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病后短期休养),确需请病假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材料,到学校医务室根据实际情况审核认定,经所在单位审批后报送人事处。

第九条 工伤假

凡在工作中发生受伤事件(含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的教职工,要及时通过单位申报人事处,由学校初审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工伤。是否作为工伤,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确定为工伤者,停工留薪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考核奖励可全额发放。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意见确定。未确定为工伤者,治疗休息期间作病假处理。

第十条 婚、丧假

(一)教职工结婚,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可请婚假15天。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请假附件。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死亡时,可请丧假3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处理丧事的,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省内往返路程假2天,省外往返路程假4天,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需以事假另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生育假

(一)产假、照顾假

1.女教职工产假天数为180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前假原则上为15天,怀孕7个月以上如确有困难,可适当放宽产前假天数。男教职工照顾假为15天。

2.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怀孕7个月以下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3.产假、照顾假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起请日期不能比出生医学证明上出生时间晚。出生医学证明一办好就应及时交复印件(带原件备核)到人事处作为请假附件,不得销假时才交。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哺乳假

1.女教职工哺乳期内所在单位应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女职工产假期满,可以申请哺乳假,哺乳假最长至婴儿满一周岁。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视为擅自离职,以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2.请假期满或续假未准,逾期不到岗上班的。

3.未办理请假手续,学校或学院有工作任务布置而无法及时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4.进修、访学期满未归或期满申请延期未获批准擅自未归的。

5.病、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

6.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到调配岗位上班,或擅自离开所聘岗位到其他岗位工作的。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申请表.doc

闽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销假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