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12日 09:36浏览次数: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公务员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健全和规范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促进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推动跨越发展,在《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闽委办〔2010〕68号)及其配套的《福建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福建省省直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福建省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将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与换届(任期)考察结合起来,将推进本地本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与部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分类指导,推进考核评价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严把考核质量关,严格掌握考核标准和条件,坚持考核程序。各地各部门在开展年度考核时,要按照《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的要求,对照检查,严格管理,严肃纪律,加强考核监督,适时进行抽查督导。今后,年度考核拟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所在单位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意见前,必须在本单位公示该同志的主要工作业绩,同时公布同级组织人事主管部门监督电话,公示结果连同《年度考核结果备案表》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三、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申报记三等功的,由本单位按规定期限和一定范围公示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5月底前报送该年度机关(参公单位)奖惩情况统计表。

四、被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给予嘉奖的人员,由单位领导在年度相关会议上宣布名单;对给予记功奖励的人员颁发证书和奖章。

五、机关获得《福建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荣誉,同时,该单位工作人员又受到相关处分,若受处分对象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12%执行;若受处分对象不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该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15%执行。

六、对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或受劳动教养、被判处刑事处罚的,按以下办法掌握:凡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机关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年度考核合并进行的,该机关(含该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12%执行;属分开管理、分别组织的,不影响该机关的优秀等次比例,但影响该事业单位的优秀等次比例。

七、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部署开展2010年度考核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闽人发〔2010〕130号)有关要求,指导试点县(市、区)做好年度考核与制定实施公务员绩效考核试点工作方案的衔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八、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总结2010年年度考核工作,依本单位工作基础,探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积极开展以工作实绩为核心内容的平时考核。

九、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束后,就该年度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意见建议,形成书面小结;机关、参公单位单位重点总结落实《关于严格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委组通〔2010〕1号)的相关情况,对依规定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要载明有关情形。年度考核总结材料经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盖章后,于翌年1月28日前按归口报送省委组织部六处或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


省级组织人事部门监督电话及联系方式: 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  联系电话 :0591-87826104  邮箱:fjdqkl6@163.com


省公务员局考核奖惩培训处


联系电话 : 0591-87831213   邮箱:kpc@fjrs.gov.cn


附件:——年度机关(参公单位)奖惩情况统计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一○年  月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