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中国科学院和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14日 00:00浏览次数:

闽新出职改正1993)018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和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以及《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和《福建省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及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闽职改字[1993]19号)精神,结合我省出版部门的实际情况,对评聘出版专业职务经常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聘的范围与对象
1.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社现职出版专业人员(注:出版专业人员系指专门从事图书、期刊、学报编辑,出版技术设计和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
2.国家新闻出版署和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局以及省科委批准的、并在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期刊社和其他期刊编撰单位现职出版专业人员;
3.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出版专业人员(包括自1992年10月至本文下发时已离退休的人员),若本人已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并基本符合其他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经评审、批准确认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且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4.在出版专业岗位上工作的优秀工人、已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聘用为干部、且符合出版专业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者。
下列人员暂不列入评聘范围:
(1)连续病休一年以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脱产学习一年以上,尚未返回工作岗位的;
(3)擅离职守,不在本专业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的;
(4)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一年;首次评聘以来发生过重大技术责任事故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很坏,群众意见很大者;
(5)受刑事惩处及开除留用处分正在执行中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6)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和窃取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人员。
二、岗位设置和职务结构比例
1.搞好出版专业职务岗位设置,是实施出版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工作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出版单位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按照因事设岗、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现有出版专业人员结构的实施情况,认真总结、汲取首次评聘期间岗位设置的经验,科学、合理地设置(调整)出版专业职务岗位,确定专业职务结构比例o
2.各类各级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职务结构比例,在“八五”期间,一般可按以下掌握:
 

┌───────────────────┬────────┬───────┐

│ 类 型、层 次 │ 高级职务(%) │ 中级职务(%)│

├───────────────────┼────────┼───────┤

│省一级出版社 │ 15% — 25% │ 40%--50%│

├───────────────────┼────────┼───────┤

│省地方志编撰单位 │ │ │

│省一级期刊社 │ 10%--20% │ 30%-45% │

│省委党史研究室 │ │ │

├───────────────────┼────────┼───────┤

│地(市)、县(市)党史研究、地方志及其他编│ 不超12% │ 20%—35%│

│撰单位 │ │ │

└───────────────────┴────────┴───────┘

3.省一级出版社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不超过高级职务的20%;省地方志编撰单位、省委党史研究室和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大型期刊社,可设正高级职务岗位;一般省一级期刊社和地(市)一级出版单位可设副高级职务岗位;县(市)一级出版单位一般设中、初级职务岗位,若确因工作需要,并有专门机构和固定编制,且有符合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专业人员,也可设少量副高级职务岗位。

三、评聘的标准条件

(一)任职条件要求

1.评聘出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

2.评聘出版专业各级职务应具有相应的学历、资历、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外语要求和业绩成果等基本任职条件,即:

(1)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助理编辑: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编辑工作见习期考察,或获得第二个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者,可评聘为助理编辑。

编辑: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编辑四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两年,或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土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二至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能履行编辑职责,可申报评聘为编辑。

副编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编辑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两年以上,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或美术、摄影作品),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和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履行副编审职责,可申报评聘为副编审。

编审: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副编审五年以上,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或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四幅以上美术、摄影作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人员进修,能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能履行编审职责,可申报评聘为编审o

(2)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技术设计员: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满,或高中毕业从事技术设计工作两年以上,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完成一般的专业工作任务,可评聘为技术设计员。
  助理技术编辑:担任技术设计员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技术设计员两年以上,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能独立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了解出版印刷业务,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的成绩,可评聘为助理技术编辑。技术编辑: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助理技术编辑五年以上,具有扎实的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专业工作任务,较好地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熟悉出版印刷业务,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可申报评聘为技术编辑。
  (3)校对人员的任职条件: ,
  三级校对: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一年见习期满,或高中毕业从事校对工作两年以上,初步掌握校对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排印常识,能初步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质量、数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对任务,可评聘为三级校对o
  二级校对:担任三级校对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专科毕业担任三级校对两年以上,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出版印刷知识,能独立处理校样中的有关问题,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体,工作有一定成绩,可评聘为二级校对。
  一级校对: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担任二级校对五年以上,具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系统掌握校对专业的基本理论,熟悉出版印刷知识,能熟练地完成“三校”任务,妥善处理校样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掌握一门外语,可申报评聘为一级校对。
  3.在出版专业职务经常化评聘中,评聘出版专业相应职务的人员,除须具备以上的相应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积极参加各阶段出版专业理论进修、研讨和业务培训,且考核、考试成绩合格。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或考核、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暂不予评聘o
  (2)任期考核成绩“称职”以上,且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成绩“优秀”的,方能晋升评聘相应职务。任期考核成绩优秀者,可优先晋升。
  (二)破格评审中、高级职务的申报条件
评审出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具备规定的学历、资历和其他任职条件。部分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出版专业人员,破格申报评审出版专业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应从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及能力、水平、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并分别按如下规定的申报条件掌握:
  1.不具备规定学历、破格申报评审出版专业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其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水平应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期间,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前言、序跋、书评,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美术、摄影作品。申报中级职务应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或四幅以上;副高级职务应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两篇或四幅以上;正高级职务应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三篇或六幅以上。 ’
  (2)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本人或合作的专业著作或译著。申报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的著、译作字数应分别在五万字、十万字、二十万字以上或字数虽未达到,但其著译作产生较大反响,获得同行专家好评的。
  (3)申报中级的应经过相当于大专程度以上的专业学习培训累计两年以上,取得结业证明,且任职期间,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美术、摄影作品)一篇(或两幅)以上;申报高级的应经过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连续脱产学习培训两年以上,并取得结业合格证明,且任职期间,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两篇论文(或四幅)以上。

(4)国家或省表彰授予的自学成才标兵。申报高级职务应是国家表彰的全国自学成才标兵。

2.不具备规定资历、破格申报评审出版专业中、高级职务的人员,其工作能力、水平及成果业绩应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到国家和省、地(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应是受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

(2)任现职期间,编辑出版的图书曾荣获奖誉,申报中级的应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申报副高级的应获得省(部)级一等将;申报正高级的应有获得国家图书奖或“茅盾文学奖”或茅盾文学提名奖”,或评为“五个一工程”图书及其他相当级等的奖誉。

破格申报评审出版专业相应职务任职资格,一般应遵循逐级晋升职务的原则,不越级申报评审;评委会对破格申报人员呈报材料进行评审时,应组织相应的考核测试或答辩。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出版专业人员,一般不破格评审初级职务。其申报评审初级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通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育形式取得相应学历或参加省统一组织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考试合格;或大专毕业从事编辑工作两年(不含一年见习期)以上,并在省(部)级报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两幅作品),或独立责编过几种图书,并符合其他条件,才能予以评审。 。

(三)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出版专业高级职务的条件要求。选拔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出版专业职务,即:受聘担任中级职务、年龄在四十岁及其以下的人员,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年龄在四十五岁及其以下的人员,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必须符合晋升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和闽职改字[1993]6号文的规定外,还应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即: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美术、摄影作品。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应在国家级报刊上发表两篇或四幅以上;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应在国家级报刊发表三篇或六幅以上;

2.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出版本人或合作的专业著作或译著。申报晋升副、正高级职务的著、译作字数应分别在十万、二十万字以上;

3.编辑出版的图书或文章曾荣获奖誉。申报晋升副高级职务应获得省(部)级一等奖;申报晋升正高级职务应获得国家图书奖或“茅盾文学奖”,“茅盾文学提名奖”,或评为“五个一工程”图书及其他相当级等的奖誉。

四、评审组织和评审工作

1.出版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建,报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成立;负责本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或推荐工作;

中级职务评委会由有条件的地(市)或省直厅(局)单位负责组建,分别经地(市)和省新闻出版局职改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并报省新闻出版局和省职改办备案;负责本地(市)、本厅局出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未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初级职务评委会由有条件的县或县一级单位负责组建,报县职改领导小组或主管厅(局)批准成立;负责本县(市)、本单位出版系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对未取得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工作。

  2.各级评委会的组成及其评审工作按闽职改字[1993]1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聘任职务和任职考核 、
  1.聘任出版专业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和竞争聘任。要根据单位定编定员、岗位设置和职务结构比例等情况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从具备相应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由单位行政领导聘任。有条件的单位可实行双向选择或分级聘任。
  2.聘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凡聘任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应执行离退休的有关规定。个别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的,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予延聘。
  3.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期间,按受聘的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并从聘任下个月起予以兑现。其被停聘、改聘、解聘或本人辞聘后,即按新聘职务或新工作岗位的同类人员确定工资待遇或按闽人薪[1991]9号文件执行。
  4.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制度,落实考核工作。凡单位无正当理由未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任职考核的,上级主管单位和职改部门有权停止该单位的评聘工作;凡专业技术人员无故不参加考核,除单位可予以停聘、解聘或停止计算任职时间外,还不得申报评审或晋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5.专业人员任职考核可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可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任期考核应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于任期届满时作全面综合考核。考核的内容、标准可根据单位的不同情况,参照闽职改字[1989)15号和[1991]24号文件精神,自行制订。主要是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以及履行聘约有关规定要求的情况,重点是考核实绩和贡献。也可以按照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的工作、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6.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评定。二个单位评为“优秀”的比例一般按占受考核人数的20%左右控制。考核结果连同书面考核意见应归人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续聘、晋职升级和停聘、降聘、解聘以及其他奖惩的重要依据。任期考核可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聘或停聘。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下发的出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本文未涉及的问题,按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闽职改字[1993)18号、 19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新闻出版局职改办负责解释。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新闻出版总署200263日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在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对所辖区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进行管理。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出版管理机构协助新闻出版总署对其所属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出版专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出版专业资格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凡在正式出版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 凡新进入正式出版单位担任社长(副社长)、总编辑(副总编辑)或主编(副主编)职务的人员,除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下同)出版专业资格。无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者,应当在到任后的两年内通过中级以上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继续担任出版单位上述领导职务。  

  第八条 凡在正式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资格。否则,不能担任责任编辑。  

第九条 凡新参加工作进入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和本科学历毕业生,应当在进入出版单位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在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4年以上,方可参加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新调人正式出版单位的在职非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调入后的下一年度内,通过规定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否则,不能从事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竟聘相应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

  1、初级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可以竞聘助理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

 2、中级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可以竟聘中级出版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

 2、大力传播和积累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大力弘扬先进文化,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

3、严格遵纪守法,依法进行出版活动。不参与任何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经营活动,坚决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活动。

4、遵守社会主义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竭诚为读者和作者服务,团结协作,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要强化质量意识和导向意识。在工作岗位上编辑制作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时,要坚持正确导向,保证出版物质量。 

  第十四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应不断更新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学习和钻研出版专业理论和实务,了解出版行业动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应聘在职者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2(72学时)

  第十五条 出版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从具备出版专业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适合的人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六条 对本规定发布之前,已在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其所在出版单位应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参加业务培训,使之在5年之内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出版专业资格。对经过培训仍不能通过相应级别资格考试的人员,5年之后不得继续在原岗位上聘用,出版单位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七条 出版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3年登记1次。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凭所在出版单位介绍信、单位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年度的考核证明、正规院校或省级以上教育培训中心出具的最近连续3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到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一个登记期内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1年,缓登1年;脱离出版专业技术岗位2年以上,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若再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须重新通过相应级别的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出版单位要对在职的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检查监督和年度考核情况按年度书面上报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备案。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1个登记期内有1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缓登1年;凡在1个登记期内有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登记,发证机关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出版单位可以将其解聘或调离。  

  第二十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在1个登记期内必须提供参加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不能按要求提供资料者,缓登1年。缓登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学习要求,方可恢复登记。

  第二十一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凡有1次缓登的,推迟1年报考上一级出版专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违反有关出版工作的规定,受到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发证机关要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5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发证机关要取消其出版专业资格,收回资格证书,今后不许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不得再从事出版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资格制度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出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更好地调动广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我省出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出版行业的实际,现对我省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现在以下单位从事管理、编辑、出版、制作设计、校对等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省内各出版单位;

2.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在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正式期刊;

3.县以上地方志编纂单位。

二、资格名称、等级和专业

(一)资格名称

正高级:编审

副高级:副编审

(二)专业

1.出版专业,含出版管理,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美术编辑、技术编辑等专业;

2.期刊专业;

3.地方志专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条件:

(一) 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职业道德良好,近5年来责编(或复审、终审)出版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均在合格以上,未出现政治性差错和重大技术性差错。

(二)学历、资历条件

编审(美术编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资格5年以上。

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资格5年以上;

2.博士学位,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资格2年以上。

(三)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男1951年(女1956年)以后出生的申报副编审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级资格证书。

(四)代表作及专业水平、实绩条件

1.编审(美术编审)

取得副编审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1)科学文化知识广博,把握国内外出版前沿,对编辑出版科学和所编辑的学科(领域)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有影响的编辑出版类专业报刊(具体目录附后)公开发表的编辑出版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其中可有1篇是在国家级专业报刊发表或入选全国出版理论研讨会的所编专业学术论文或序跋,美术编辑人员可有1篇改为提交2幅在国家级专业报刊发表或入选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美展、摄影展的美术、摄影作品),或正式出版编辑出版专业或所编专业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

(2)能独立进行重大选题策划、组织编辑或审读重点稿件;能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并出色地完成单位交给的重要出版工作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为本单位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能指导出版人员开展业务工作、进行学术研究。

各专业申报人员还应具备以下要求之一:

出版单位的专业人员:独立(或为主)策划或责编1种国家级重点图书、电子出版物或音像制品(成套或系列出版物只算1种)以上,且有1种出版物获“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或1种获省级出版物奖一等奖,或2种获省级出版物奖二等奖,复审、终审均按1/3折算,下同)以上;或获得“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出版新人奖”;或为本单位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独立(或为主)策划或责编实现销售2万册以上(引进版图书为3万册以上)的一般畅销书1种以上。

期刊社的专业人员:学术期刊专业人员,能开拓创新,独立编辑出版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好文章,反映该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责编或撰写的稿件被国内外重要刊物转载率较高;宣传、文化、少儿、教育、生活类等社科期刊专业人员,能坚持正确出版导向,有清晰的办刊思路和现代的办刊理念。有1个独立(或为主)策划的栏目或责编的1篇文章(或该文章所属的科研项目)获省级一等奖(或获省级二等奖2篇),或是获得“国家出版奖”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或个人被评为全国优秀编辑。

美术编辑人员:出版社申报人员能承担并完成国家重点出版项目的装帧设计任务,年均完成30种以上出版物的装帧设计任务(期刊申报人员必须单独或为主承担所在刊物的装帧设计任务),并获“中国优秀图书奖” 1种(或省级一等奖1种,或省级二等奖2种)以上;或获得“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出版新人奖”。

地方志编辑人员:撰写出版志书20万字以上,或编纂出版志书80万字以上,或全面指导、编辑出版志书400万字以上,并获“中国地方志奖”1种(或省级二等奖2种)以上。

以上奖项指由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本专业权威的行业协会组织评审的奖项(不含各出版单位自行组织的评奖,下同)。

(3)出版社、期刊社申报人员提交一篇解决本单位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报告1份;出版社美术编辑人员提交装帧设计的作品5件,期刊社美术编辑人员提交近5期的样刊,及相关创作体会文章1篇;地方志申报人员须提交1部志书的审稿意见(5000字以上)。

2.副编审(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

取得出版专业中级资格后,具备以下条件:

(1)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出版发展动态,对编辑出版科学和所编辑的学科(领域)有一定研究,正式发表的编辑出版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其中可有1篇为正式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出版理论研讨会的所编专业学术论文或书评、前言、序跋,美术编辑人员可有1篇改为2幅在美术、摄影类专业报刊上发表或入选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举办的美展、摄影展的美术、摄影作品);或正式出版编辑出版专业或所编专业方面的著作累计10万字以上。

(2)能独立进行选题策划、组稿和加工或设计稿件;能完成本单位规定的岗位工作量,并很好地完成出版工作任务,创造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能独立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为本单位的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能指导新编辑出版人员开展业务工作、进行学术研究。

各专业申报人员还应具备以下要求之一:

出版社的专业人员:独立(或为主)策划选题并责编的出版物获省级出版物奖二等奖以上1种(或省级出版物奖三等奖2种);或为本单位创造可观的经济效益,独立(或为主)策划并责编的实现销售1万册以上(引进版图书为1.5万册以上)的一般图书1种以上。

期刊社的专业人员:学术期刊专业人员,独立编发的文章质量较高,被国内外重要刊物转载;宣传、文化、少儿、教育、生活类等社科期刊专业人员,能坚持正确出版导向,有较强的策划意识和文字加工能力。有1个独立(或为主)策划的栏目或责编的1篇文章(或该文章所属项目)获省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2篇)以上;或个人被评为省级优秀编辑;或该刊每期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主要贡献者(前三名)。

美术编辑人员:出版社申报人员能承担并完成省级重点出版项目的装帧设计任务,每年独立策划并完成30种以上出版物的装帧设计任务(期刊申报人员必须单独或为主担任所在刊物刊的装帧设计任务),其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1种或省级三等奖以上2种。

地方志专业人员:撰写出版志书10万字以上,或编纂出版志书40万字以上,或全面指导、编辑出版志书200万字以上。

技术编辑人员:编务、印务人员必须坚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有较强的成本控制意识,能完成本单位的出版计划和工作任务;出版社校对人员能达到“校是非”的要求,每年必须完成600万字以上的校对工作量,能承担重要、疑难稿件的校对任务;能指导新校对人员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3)出版社申报人员提交选题策划报告(或市场营销报告)和书稿审读意见(要求1000字以上)各1篇(原件的复印件);学术期刊申报人员提交审稿意见(原件的复印件)2篇;社科期刊申报人员提交栏目策划报告(或活动策划报告)和文章审改意见(原件的复印件)各1篇;美术编辑人员提交装帧设计的作品5件(期刊社的提交近5期的样刊)及相关创作体会文章1篇;技术编辑申报人员提交1篇技术改进报告;地方志申报人员提交书稿审改意见1篇(3000字左右)。

(五)计算机技能条件

出版专业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六)继续教育条件

出版专业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资格人员,必须完成任现职期间的继续教育量,每年不少于72学时。

四、破格申报条件

(一)破学历申报

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资格,除了具备本意见第三部分(一)、(三)、(四)、(五)、(六)方面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编审:在全国有影响的编辑出版类专业报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其中可有1篇是在国家级专业报刊发表或入选全国出版理论研讨会的所编专业学术论文或序跋,美术编辑人员可有2篇改为4幅在国家级专业报刊发表或入选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美展、摄影展的美术、摄影作品);或正式出版编辑出版专业或所编专业方面的专著25万字以上。

副编审:在全国有影响的编辑出版类专业报刊发表编辑出版专业论文2篇(其中可有1篇改为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发表或入选全国出版理论研讨会的所编专业的学术论文或书评、前言、序跋,美术编辑人员可有1篇改为2幅在国家级美术、摄影类专业报刊上发表或入选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美展、摄影展的美术、摄影作品);或正式出版编辑出版专业或所编专业方面的著作累计15万字以上。

2.经过相当于大学本科程度连续学习培训两年以上(或参加相关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并取得结业合格证书,或国家表彰授予的自学成才标兵,可按正常申报晋升高级资格。

(二)破资历申报

取得低一级资格已满3年不足5年申报出版专业高级资格,除具备规定的相应申报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国家人事部表彰的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被评为“全国优秀出版人物奖”、“韬奋出版新人奖”,可破资历申报编审职务。

受省委表彰奖励的省优秀专家,可破格申报副编审职务。

2.编辑出版的出版物获得 “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出版奖”、“中国优秀图书奖”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中国地方志奖”一等奖1次以上,且个人在其中起选题策划、为主进行编辑或加工设计作用的,可破资历申报编审职务;获得省级出版物奖一等奖1项(次)以上,且个人在其中起上述作用的,可破资历申报副编审职务。

3.个人责编的实现销售3万册以上(引进版图书为5万册以上)的一般畅销书1种或1.5万册以上(引进版图书为2.5万册以上)的2种以上,可破资历申报编审职务;个人责编的实现销售2万册以上(引进版图书为3万册以上)的一般畅销书1种或1万册以上(引进版图书为2万册以上)的2种以上,可破资历申报副编审职务。

破格申报评审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应遵循逐级晋升原则,不越级申报评审。

五、评审办法

(一)评审组织

1.出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福建省出版专业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随机抽取产生的评委会负责。福建省出版专业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委库的组建及委员抽取办法按照省人事厅《福建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闽人发[2002]115号)执行。

2.评委会下设专业组,负责对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先行审查评议,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评审程序

1.申报评审对象必须较好地履行现岗位职责,经单位考核符合相应职务任职条件要求。各单位对申报者的送审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客观地写出单位推荐意见,送审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申报公示制。

2.各设区市、厅(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对象要认真审查,做好委托评审工作。送审材料须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报送。

3.评审前,对申报人员指定的1篇代表作(限正式发表的编辑出版专业论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进行论文鉴定。

4.出版专业高级职务评委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评审应注重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实际业绩的考核。评审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凡获得到会评委三分之二赞成票者为通过,未获通过者,不再复议。

六、其他

1.其他类别人员根据相关相近原则参照以上条件评审。

2.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出版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按照分工解释。

4.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全国有影响的出版编辑类报刊目录

福建省出版专业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二OO五年七月八日